(2017)皖1523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锐与张树东、赵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张树东,赵广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996号原告:周锐,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树东,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赵广金,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周锐诉被告张树东、赵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日转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连带责任给付欠款47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为被告赵广金承包的肥西柿树乡安置房工程做水电安装工程,至2016年6月底工程结束。2017年1月26日经结算,被告赵广金尚欠原告工资款4700元。被告赵广金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张树东在欠条上签证明人,同时两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张舒(树)东与赵广金的柿树岗工程款于2017年3月1日清算,在3月1日之前赵广金未与张舒东清算,张舒东将不再与赵广金清算,视为张舒东与赵广金已结算,剩余工人工资由张舒东工人结算,所有剩余的工人工资全部由张舒东与工人结清,所有工程款不再与赵广金发生关联。”。原告当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欠条及承诺书原件各一份,证明两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张树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承认所欠工人工资属实,愿意给付。但辩称该项工程先由其承包,干了一部分工程后转包给赵广金,其与赵广金工程量未结算,什么时候结算了再付所欠工人工资。被告赵广金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周锐及被告张树东承诺,所欠工人工资款由张树东负责给付,与其无关。并当庭提供其与张树东工程量算帐的清单一份,证明其与张树东工程款已算清。本院认为,两被告承认原告周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张树东承诺在2017年3月1日后,与被告赵广金之间工程量不论是否结算,所欠工人工资由其负责给付,依法应当按照双方约定负有及时全部履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树东给付其劳务工资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树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锐支付劳务工资款4700元。二、被告赵广金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