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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4375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与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375号之一原告: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东大商贸城E区48号。经营者:季晓娟,女,汉族,1964年3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邢炜,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76782820E,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花志华。原告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开发区雅晓亚士油漆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左金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邱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