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慧慧与葛洪蕾、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慧慧,葛洪蕾,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58号原告:徐慧慧,女,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洪蕾,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重庆中路16号11栋网点102、103。负责人:孙东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栋,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慧慧与被告葛洪蕾、青岛隆德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慧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慧慧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慧慧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慧慧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