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秋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秋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567号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3号。法定代表人:许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会,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方秋爱,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本院审理的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秋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中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冲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