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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明润申请执行蔡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润,蔡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唐明润,男,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蔡新江,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唐明润申请执行蔡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唐明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222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蔡新江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明润砂石运费19000元,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蔡新江应当交纳执行费185元。查明,被执行人蔡新江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贵B猎豹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蔡新江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贵B猎豹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