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192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建川与蔡国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川,蔡国力,蔡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92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建川。被执行人蔡国力。第三人蔡国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4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0102执192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第三人蔡国伟未履行又没有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蔡国伟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