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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伯坚、王国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伯坚,王国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赵伯坚,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王国义,男,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赵伯坚与被执行人王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27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5542元,执行费4033.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9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