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开斌与孔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斌,孔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64号原告:吴开斌,男,1967年9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孔宪国,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斌诉被告孔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宪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开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开斌负担。审判长 马仁涛人民陪审判员闫成有人民陪审判员XX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晓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