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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德珍与黎永尚、黎永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珍,黎永尚,黎永恒,李丽桃,戴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7民初2094号原告:梁德珍,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劲,广东华法(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黎永尚,男,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二:黎永恒,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三:李丽桃,女,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四:戴欣,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一、三、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恒,为本案被告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德珍诉被告黎永尚、黎永恒、李丽桃、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一与被告二是兄弟关系,两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但两被告却并未依约还款付息。2016年7月21日,经三方对数,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两被告承诺于2016年8月2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如逾期清偿借款,两被告还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然而,宽限期限届满后,两被告仍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不归还借款。截止到2017年5月1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息2%计算)55000元,本息合计为555000元。同时,原告为本案起诉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两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理应支付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被告三、四分别是被告一、二的配偶。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0元,暂计至2017年5月14日的利息55000元(2017年5月15日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另计),以及律师费10000元。以上合计56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到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四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75000元(2017年7月1日之后按照每月2%的标准计算利息),以及原告本次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8070元。二、被告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分六期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第一期:于2017年7月9日前清偿75000元利息;第二期: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2017年7月份的利息10000元,合计为110000元;第三期:于2017年8月3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2017年8月份的利息8000元,合计为108000元;第四期:于2017年9月30日前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2017年9月份的利息6000元,合计为106000元;第五期:于2017年10月3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2017年10月份的利息4000元,合计为104000元;第六期:于2017年11月30日前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2017年11月份的利息2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和保全费8070元,合计为12070元。三、原告应于被告完成第一期款项清偿之日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人全部银行账户的查封;原告应于被告完成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款项清偿之日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人全部房产和车辆的查封。四、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清偿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原告有权就被告未清偿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海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