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宫井明与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井明,张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015号原告宫井明,男,1964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文杰,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井明诉被告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找不到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井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雨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