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夏萍、卢文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萍,卢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夏萍,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卢文兵,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文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3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卢文兵所有的位于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A4楼115室;二、被执行人卢文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