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88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露,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露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张露发现同村的王某某从家中离开,遂产生窃财之意,随后从王某某房后山梁翻入到房屋后院并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走现金1100元、古钱币198枚、银手镯6副、珠子项链一串、手链两串、粮票9张。所盗物品被其销赃获款供其挥霍。另查明,案发后公安人员追回被盗现金782元、古钱币198枚、银手镯6副、珠子项链一串、手链两串、粮票9张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辩解,并有经当庭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所作的张露到案经过说明,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张露指认进入盗窃地点的笔录、指认照片,张某某辨认张露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关于古钱币、银手镯等物品无法作鉴定的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露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