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宇与季伟斌、孙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季伟斌,孙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民初3563号原告:刘宇,女,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海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伟斌,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孙瑜,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常州市新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宇诉被告季伟斌、孙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宇的委托代理人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伟斌、孙瑜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宇诉称:被告季伟斌2015至2016年4月租赁海安县威仕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公司)厂房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截止2016年4月,经对账,被告季伟斌累计欠威仕公司设备租赁费及使用威仕公司材料费共计1332085.89元。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制定还款计划。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季伟斌未支付协议书项下的设备租赁费及材料费,威仕公司多次派人向其索要均未果。2017年4月20日,威仕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协公司),同日,百协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两次债权转让均于2017年4月23日履行了对被告季伟斌的通知义务。经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季伟斌承包经营威仕公司厂房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被告季伟斌承包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1、被告季伟斌向原告支付厂房、设备租赁费及材料费1332085.89元;2、被告季伟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5994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3、被告孙瑜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季伟斌、孙瑜辩称:1、还款协议书中仍有132085.89元债务未到期,该部分债权原告无法向两被告主张。若季伟斌在2017年1月25日按进度付款也不算违约,因此,原告计算的滞纳金和罚金是错误的。2、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均签订于2017年4月20日,而两份通知书被告季伟斌均在2017年4月23日签收,百协公司将对被告季伟斌尚未生效的债权在2017年4月20日转让给原告,在签订第二份转让协议时,百协公司是无权要求被告季伟斌偿还债务的。因为当时原债权人威仕公司尚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第二份债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债权。3、被告认为通知方式存在瑕疵,被告仅收到威仕公司法务部长送达的两份通知书,因此,被告无法确认第二份通知书是否由百协公司送达,是否是百协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4、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上都未有双方公司的经办人签字,仅盖有公章,在正常的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如此明确的金额、数字,应当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是有相应的经办人签字。因此在形式上被告不认可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5、两次债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如此大金额的债权转让时,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因此,作为债务人,在没有见到股东会决议确认债权人即受让人均对债权转让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法确认两次债权转让是否真实有效。擅自向受让人付款,可能会引发相应的麻烦。6、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7、威仕公司涉诉案件较多,在负债很多的情况下转让如此多的财产,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法院可以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9日,威仕公司(甲方)与季伟斌(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内容为“因乙方在2015年至2016年4月累欠威仕公司厂房及设备租赁费及使用材料费1444651.56元,增值税留抵额112565.66元,两项相抵乙方累欠甲方1332085.89元,对以上金额双方确认无误,乙方保证于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还甲方款壹佰贰拾万元,2017年7月底还清全部欠款,具体还款方式如下:一、乙方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还甲方款70万元,平均每月不得低于还款金额7万元,不足70万元部分必须在2017年1月25日前按进度付足;二、乙方从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累还甲方款50万元,平均每月不得低于还款金额7万元,不足50万元部分必须在2017年6月25日前按进度付足;三、乙方于2017年还甲方款132085.89元;四、每月还款日在每月25日前;五、如乙方不能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付甲方款,首月按日万分之五以10万元计算全月的滞纳金及罚金,如连续二月不能给付甲方进度款,按全额欠款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及罚金;六、甲方保证如乙方于2017年6月前遵守协议条款,按时按进度还清进度款,2017年7月份应付部分酌情给予部分减免;七、如乙方不履行以上协议条款,甲方有权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乙方以个人承包期间借用他人名义发生的应收账款经与对方实际对账确认后并征得甲方同意,不足部分以个人资产用于偿债,并负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八、本协议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还款协议书甲方处盖有威公司公章,签有威仕公司经办人姓名,季伟斌在乙方处签名捺印。2017年4月20日,威仕公司(甲方、转让人)与百协公司(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2016]苏06**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和2016年10月5日《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履行,乙方为甲方承担了1700万元的反担保责任;甲方因之对乙方有17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务。为解决前述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同意将对季伟斌[身份证号码]的到期债权1332085.89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抵算甲方对乙方的部分债务。二、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债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向季伟斌主张债权。四、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有权行使对季伟斌的债权。五、……。同日,威仕公司向季伟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季伟斌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公司与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见抄送件],现将本公司对你拥有的截止2016年5月1日的全部债权1332085.89元依法转让给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法定义务。2017年4月23日,季伟斌在该通知书复印件下方签署“该原件已收到.季伟斌”。2017年4月20日,百协公司(甲方、转让人)与刘宇(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甲方对乙方有到期债务925801.8元[甲方对乙方原有到期债务2200000元,2017年4月1日甲方已转让债权1294198.2元给乙方],为解决该债务问题,甲、乙双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同意将对季伟斌[身份证号码]的到期债权1332085.89元全部转让给乙方,抵算甲方对乙方的部分债务。二、乙方委托专业人员采用谈判或诉诸法律实现该两宗债权[包括2017年4月1日取得的1294198.2元债权和依据本协议取得的1332085.89元债权];如果乙方最终实现的债权数额数额超过2200000元,则超过部分应退还给甲方;如果乙方最终实现的债权数额不足2200000元,则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偿还给乙方。协议的其他内容与威仕公司和百协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相同。同日,百协公司向季伟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公司与刘宇女士[身份证号码]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公司对你拥有的全部债权1332085.89元依法转让给刘宇女士,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刘宇女士履行全部法定义务。2017年4月23日,季伟斌在该通知书复印件下方签署“该原件已收到.季伟斌”。另查明,被告季伟斌、孙瑜系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陈述,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滞纳金和罚金以违约金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季伟斌对欠威仕公司1332085.89元债务确认无误,并就债务如何偿还与威仕公司订立还款协议,表明威仕公司对被告季伟斌享有合法债权,本院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威仕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百协公司,百协公司受让后又转让给原告刘宇,均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威仕公司、百协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均已向债务人季伟斌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两次债权转让行为对季伟斌均产生法律效力。根据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虽然至原告起诉时尚有部分债务没有到期,但被告季伟斌自始从未向债权人履行过义务,因而债权人可以预期违约的规定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还款。因被告季伟斌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主张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第一个月的违约金计1500元,其余违约金以1332085.89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6日计算至2017年5月5日。被告认为,还款协议中明确必须在2017年1月25日前按进度付足,因此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应当是2017年1月25日之后。本院认为,根据还款协议书,自2016年7月25日起,被告季伟斌每月的还款金额不低于140000元,故原告主张第一个月违约金的起止日期应为2016年7月26日至8月25日,若再以2016年7月26日作为计算所有款项违约金的起始日期,显属重复,应以2016年8月26日作为计算全部欠款违约金的起始日期。经计算,以1332085.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5÷10000×360)的标准,自2016年8月26日计算至2017年5月5日的违约金为167842.82元,截止2017年5月5日的违约金数额为169342.82元(167842.82元+1500元)。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孙瑜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季伟斌个人债务,故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伟斌、孙瑜给付原告刘宇款项1332085.89元。二、被告季伟斌、孙瑜支付原告刘宇违约金167842.82元,并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所欠款项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一、二两项,被告季伟斌、孙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63元,减半收取9231.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110.5元,由被告季伟斌、孙瑜负担9121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6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景和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