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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2督字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欧鲜、恭城县三鑫民族工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令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鲜,恭城县三鑫民族工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332督字7号申请人欧鲜,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恭城县三鑫民族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恭城县恭城镇茶东路。法定代表人韦耀明,负责人。申请人欧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00年3月入职到被申请人恭城县三鑫民族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从事木工工作。约定的劳动报酬为计件工资,自2016年6月至12月欠工资人民币2723元,2017年4月25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底给付完毕,欠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追讨,被申请人拒不给付工资,为此,特向本院申��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款人民币272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恭城县三鑫民族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欧鲜欠款人民币2723元,并承担本支付令的诉讼费用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桂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鸣秀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