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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施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施建伟,徐丽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松大厦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晓东。被执行人:施建伟,男,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丽贞,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77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建伟、徐丽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日拍卖被执行人施建伟、徐丽贞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金胜路610号、612号、616号(第1-2层)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4第4609号】。2017年6月13日,买受人应旭(身份证:)以50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施建伟、徐丽贞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江南金胜路610号、612号、616号(第1-2层)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应旭(身份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应旭(身份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应旭(身份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