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熊伟与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535号原告:熊伟,男,1996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号楼。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四区40号。被告: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东街中里9-17号3284室。原告熊伟与被告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方庄第一健身俱乐部、北京英柏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奥健体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依法送达传票,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2点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媛审 判 员  卢晓芳代理审判员  肖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