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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胡子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胡子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地址河北区乌江路笑石园旁。法定代表人:郑琦,站长。被执行人:胡子孚,住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执行人胡子孚供用热力合同一案中,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申请执行供热费,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艾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