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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邵玉君、陈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君,陈祥娜,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祥娜,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邵玉君与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借款本息合计78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邵玉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支付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102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