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邵玉君、陈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君,陈祥娜,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陈祥娜,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晓东,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租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邵玉君与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鲁1102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借款本息合计78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邵玉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被执行人陈祥娜、李晓东支付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借款10000元。剩余款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邵玉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102执1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焦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