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永东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铜陵永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5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钱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永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法定代表人:潘友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铜陵县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铜陵永东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永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97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