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余某,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三期1栋2单元15楼2号房产属被执行人余某名下登记所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某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汉口城市广场三期1栋2单元15楼2号房产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王党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