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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春雨与武三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春雨,武三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春雨,男,1981年9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三来,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上诉人于春雨因与被上诉人武三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并当场履行完毕,上诉人于春雨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于春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春雨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武三来负担(均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于春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咸海荣审 判 员  程 磊代理审判员  常洪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武 菁书 记 员  马梦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