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东东与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东,李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6912号原告:李东东,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平平,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不详。原告李东东与被告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东东、被告李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平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至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本金未还,利息清偿至2015年4月19日,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被告李平平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李平平偿还原告李东东借款本金15000元及从2015年4月19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李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