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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杨传昆与薛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昆,薛占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40号原告:杨传昆。被告:薛占玉。原告杨传昆与被告薛占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昆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