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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文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闫文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5民初13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咸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桂瑞峰,系公司职员。被告:闫文泉,男,现住巴彦淖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文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均豪五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闫文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为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飞向审 判 员  刘俊勇人民陪审员  孙瑞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冯永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