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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恢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孙成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孙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宋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成功,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成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孙成功未能按(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