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邢台市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国土资源局,邢台市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9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西大街7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000072130XC。法定代表人:顾鹏图,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民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邢台市信恒房地产开发有��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6号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C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9867637-4。法定代表人:杨昭。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邢台市信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5]第012号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决定书中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水浇地和旱地每平方米24元罚款,计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肆佰伍拾柒园陆角捌分整(人民币279457.68元);处以非法占用果园、有林地、建制镇、采矿用地、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田坎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伍仟玖佰肆拾��圆伍角壹分整(人民币1635944.51元),共计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伍仟肆佰零贰圆壹角玖分整(人民币1915402.19)。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执行依据中既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应予全部实现。基于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中所定行政法律义务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尚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并送达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5]第012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邢市国土资罚字[2015]第012号决定书;二、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二项由邢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石磊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代理审判员 陈淑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露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