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立春与吉林省宝安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及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春,吉林省宝安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物流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第2195号原告李立春,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宝安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第三人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物流公司。原告李立春诉被告吉林省宝安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及第三人一汽大众销售公司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且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立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