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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海军与马洪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军,马洪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510号原告:刘海军,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4********,汉族,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长发乡长丰村*组**号。被告:马洪梅,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3********,汉族,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长发乡长丰村,现居住地址不详,下落不明。原告刘海军与被告马洪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洪梅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刘美琪(2006年9月26日出生)、三女刘美慧(2006年9月2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3.共同财产座落于海伦市长发乡长丰村8组砖房三间归原告所有;4.共同债务100000.00元由原告偿还。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长女刘美婷24岁已独立生活,婚生次女刘美琪(2006年9月26日出生)、三女刘美慧(2006年9月26日出生)。双方经常吵架,2012年11月与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下落不明,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洪梅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海军与被告马洪梅于1993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女:长女刘美婷24岁已独立生活、次女刘美琪(2006年9月26日出生)、三女刘美慧(2006年9月26日出生)。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基础差,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被告于2012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近五年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海军提交的结婚登记证二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日期为1993年11月15日;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七份,证实原、被告及子女的自然情况;证人刘宝林出庭作证,证实被告马洪梅离家出走5年,至今未归的事实,同时证实马洪梅家就有个房子,没有外债的事实;证人王永达出庭作证,证实本村村民马洪梅有6-7年没在家,也不管孩子的事实;海伦市长发镇长丰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本村八组村民马洪梅因信法轮功于2012年12月被乡派出所处理,当天晚上在没有告知家里的情况下出走,至今未和家人联系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被告离家出走五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双方实际上已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婚生次女刘美琪(2006年9月26日出生)、三女刘美慧(2006年9月26日出生)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下落不明未能到庭应诉,可待被告出现后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海军与被告马洪梅离婚;二、婚生次女刘美琪(2006年9月26日出生)、三女刘美慧(2006年9月26日出生)由原告刘海军直接抚养;三、驳回原告刘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鹏审 判 员  刘树福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雪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