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红洲与广东吴川市塘缀镇翟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洲,广东吴川市塘缀镇翟初级中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813号原告:梁红洲,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现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广东吴川市塘缀镇翟初级中学。原告梁红洲诉被告广东吴川市塘缀镇翟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红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8.75元减半收取为899.4元由原告梁红洲负担。审 判 长 容 斌审 判 员 曾昭鹤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