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罗通良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通良,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64号申请人罗通良,男,1968年出生。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忠其,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通良因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1232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通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123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