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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司红艳与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红艳,刘红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58号原告:司红艳,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岩,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司红艳与被告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司红艳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刘红岩的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