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司红艳与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红艳,刘红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58号原告:司红艳,女,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岩,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司红艳与被告刘红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司红艳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找到被告刘红岩的下落,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石岩岩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