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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根华与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华,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696号原告:张根华,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施伟,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华与被告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张根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根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根华负担。审 判 长  章城伟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余美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