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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3958号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住定州市。被告:曹某某,住定州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6年2月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言明麦熟还,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现已过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拒不偿还。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曹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杨某某、曹某某夫妻二人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写一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陈某某现金贰万元整,麦收归还。借款人:杨某某曹某某2016年2月5号”。因二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二被告署名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曹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写一借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给付借款的义务,二被告未及时足额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向原告陈某某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原告陈某某的借款20000元,二被告应负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曹某某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杨某某、曹某某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杨某某、曹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少锋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人民陪审员  陈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