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李良君、陈林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君,陈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君,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林刚,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李良君与陈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4)台温商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良君于2017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林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良君人民币2974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34.5元、申请执行费3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1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林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