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02民催11号申请人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立新支行,出票人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市某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2日,由申请人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最后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某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兰珍审 判 员 傅馨慧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梁雄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