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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长营、卢文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营,卢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长营,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卢文钦,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文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文钦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贵港市××南区××路××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33、土地证号:贵国用(2012)第06**号】一幢是被执行人卢文钦名下目前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转入司法拍卖阶段,本院依法再次对被执行人卢文钦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及车辆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涉案房屋拍卖程序需要较长时间且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等因素,申请执行人黄长营同意本案进入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宝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