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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彭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352号原告彭某。被告黄某1。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彭某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00年1月,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已经在外务工,独立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2年春节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回过家,双方已分居五年多,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分居期间,黄某1在湾里建造了二间三层的房屋一栋,要求依法分割。请求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黄某1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系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双方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2,××××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及家庭经济等原因,双方经常发生吵闹。2012年3月,彭某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工作以撤诉结案。其后,彭某离家出走与黄某1分居生活至今。2017年5月16日,原告彭某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关于子女抚养,彭某称儿子黄某2已经几年没有上学,在外打工。关于共同财产,彭某称分居期间,黄某1在湾里建造了二间三层的房屋一栋。对于黄某2的生活状况及原、被告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因黄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实。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双方于2012年发生矛盾后,因原告彭某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以上,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彭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抚养和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等状况,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本案均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