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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建辉与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辉,朱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123号之一原告:胡建辉,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夏静峰,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辉,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辉与被告朱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辉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