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莫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莫江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854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德晖花园3号楼首层之二及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295756。负责人:王东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映澎,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莫江涛,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莫江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