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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更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杨小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321号罪犯杨小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8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宣判后,杨小东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3月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劳动中,踏实肯干,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其狱内消费清单显示,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间,该犯平均每月消费较高,证明其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拒绝履行义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罪犯记功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199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10日释放后仅三月,又犯新罪。考虑其多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且所犯罪行重,及其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事实,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从2008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卜航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