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兴贵与余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贵,余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825号原告:王兴贵,男,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馨,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本林,女,1995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贵诉被告余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本林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材料,需依法组成合议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陆关泉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