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叶志强与英德市横石塘镇石门台村委会叶屋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强,英德市横石塘镇石门台村委会叶屋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536号原告:叶志强,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石门台村委会叶屋村民小组。负责人:叶华楼。原告叶志强诉被告英德市横石塘镇石门台村委会叶屋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叶志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志强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15元,由原告叶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邝芸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