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汪国志与被告王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国志,王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891号原告汪国志,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瑜,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志与被告王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国志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汪国志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戴博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