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候全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全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特14号申请人:候全新。申请人候全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候全新称,王必霞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王必霞于2011年到海南省务工,并租居在秀英村出租屋。2012年4月20日晚9时,王必霞出门散步,至今未归。申请人曾向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寻找都音迅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现请求宣告王必霞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必霞,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蕲春县蕲州镇××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候全新的妻子。王必霞于2011年到海南省务工,并租居在秀英村出租屋。2012年4月20日晚9时,王必霞出门散步,至今未归。申请人曾向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寻找都音迅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4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在《农民日报》发出寻找王必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必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必霞自2012年4月20日外出后,经多方查找都音讯全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必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怡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