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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况鹏飞、黄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鹏飞,黄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况鹏飞,男,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电信公司客户端工程师。被执行人:黄小强,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况鹏飞申请执行黄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黄小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