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况鹏飞、黄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鹏飞,黄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况鹏飞,男,1986年6月1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电信公司客户端工程师。被执行人:黄小强,男,1991年3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况鹏飞申请执行黄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黄小强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