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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兴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兴玉,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兴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兴玉及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3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贾兴玉无证驾驶“隆鑫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河南省新蔡县出发至临泉县陈集镇油店桥,其沿X066线自西向东行驶至陈集镇油店桥路段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1发生刮撞,致李某1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1的身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经临泉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贾兴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无号牌“隆鑫”三轮摩托车及李某1衣服检验所见痕迹符合:该三轮摩托车右侧后部与李某1肢体后部左侧发生刮碰形成的痕迹特征。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害人李某1委托其家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当庭主持调解,被告人贾兴玉赔偿被害人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李某1近亲属对贾兴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当庭表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李某1病历材料、本院(2017)皖1221刑初26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2、张某的证言,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兴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兴玉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兴玉悔罪态度明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兴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曹 瑜审 判 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朱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侯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