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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锁英与张世光、包秀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锁英,张世光,包秀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810号原告:吴锁英,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现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张世光,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包秀玲,女,61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吴锁英诉被告张世光、包秀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锁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