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锁英与张世光、包秀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锁英,张世光,包秀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810号原告:吴锁英,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现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张世光,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包秀玲,女,61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吴锁英诉被告张世光、包秀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锁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