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贵与赵登军、赵国敏、逄坤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贵,赵登军,赵国敏,逄坤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贵,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河西委。被执行人赵登军,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通江北街**号。被执行人赵国敏,女,1965年9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逄坤宝,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西兴委*组**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贵与被执行人赵登军、赵国敏、逄坤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逄坤宝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8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