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程与李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程,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97号之一申请人李程,女,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二初字第00243号,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娜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