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光佰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48号原告:王光佰,男,1948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756783682M,地址信丰县嘉定镇解放街环城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李太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王光佰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信丰分公司已经拆除电缆线和铁架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向原告王光佰做了询问笔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佰承担。审判员 张燕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符丽秋 百度搜索“”